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