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供热企业的热源、管网、交换站及交换站出口的配套管网,由供热企业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

(二)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交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企业管理,养护、维修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高层建筑供热二次加压的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三)居民热用户以分户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外(不含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不含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