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