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企业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提供全部供热设施档案资料。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