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同步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供热管道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