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应当采用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供热,并逐步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