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