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或者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