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实施书面监察,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需要报送资料的名称及其他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材料。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或者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