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方法等告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及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