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