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依法管理道路以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行为,组织拟定、宣传贯彻停车管理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的机动车停车行为,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