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管理纳入城镇综合交通体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停车区域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