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镇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附设的,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镇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以外独立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划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