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开发边界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车辆、客货运车辆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