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未明示相关收费信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