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按照规划建成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镇公共停车场等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一机动车停车泊位处每日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