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