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停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机动车停车收费,根据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政道路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城镇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市政道路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以及城镇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产生的收益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专项用于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