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数据,向社会提供停车信息服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镇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相关信息与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