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应当依法免收停车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管理、路网承载能力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因素,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特殊时段、特殊区域等停车需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制定减收、免收停车费的优惠办法,并向社会公告。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对公众适当减收、免收停车费。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