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按照规划建成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镇公共停车场等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