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及时调整:

(一)周边机动车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三)建设城镇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项目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