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周边城镇公共停车场设置情况、停车需求以及道路通行条件,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且具备停车条件的周边道路,设置即停即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临时停车区域。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