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镇公共停车场等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安全防范等设施,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