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或者其他闲置场所,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设置临时城镇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