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