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