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推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和选矿工艺,从源头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取先进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具体方案,科学设置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并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覆土绿化,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