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开展活动和维护权益。城乡社区应当了解社情民意,开展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跟踪帮扶,形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防范风险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