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城乡社区建立村(居)民议事协商机制,引导村(居)民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涉及城乡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矛盾纠纷,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先行协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