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编制并公布市、区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的下列内容:

(一)办理条件和流程;

(二)所需材料清单;

(三)容缺受理的条件;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五)收费标准;

(六)联系方式;

(七)投诉渠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