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配备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落实入场查验、待宰巡查等制度。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已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禁止外运出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