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区域内设立检疫申报点,接受检疫申报。申报动物检疫,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