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存,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动态管理。管廊建设单位负责管廊设计、建设及其他资料的录入和移交。管廊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全市市政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