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合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协议约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