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合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协议约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