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十八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时间、费用、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