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进行登记,捕捉无主犬、遗弃犬、遗失犬、狂犬、疑似狂犬、伤人犬,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不束犬绳、犬绳超过规定长度,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违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狂犬病免疫疫苗组织,指导做好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负责检疫、疫情监测,对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行免疫登记,对犬只诊疗、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和诊疗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和应急防控,对狂犬病病毒暴露者进行检测、预防接种和诊疗,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