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狂犬病的免疫工作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