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犬只管理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