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主管部门共同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