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禁养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