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