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逾期未接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

本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已经饲养的其他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