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繁殖、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