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依法注册登记或者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犬只诊疗与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