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禁养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有关管理者、经营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重点管理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