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