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