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